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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评选表彰省直单位模范集体和模范职工的通知

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:

近几年来,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推进新型工业化、加快富民强省、构建和谐湖南的伟大实践,涌现出了一批群众公认、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。为了鼓励先进,树立典型,进一步调动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直工委决定,开展省直单位模范集体和模范职工的评选表彰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

一、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

(一)评选范围:

省直单位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为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。

省直单位模范职工的评选范围为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的在职职工,包括正式职工、农民工、临聘职工。

(二)推荐名额:

1、省直单位模范集体30个。包括:

⑴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10个;

⑵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集体(如处室、科室、车间、项目部、分公司、分院、分所等)20个。

2.省直单位模范职工40名。包括:

⑴一线职工10名,主要对象为各类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非管理岗位的职工;

⑵科研工作者10名,主要对象为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(所)、高校中从事科学研究、教育、技术开发、工业设计、工程监理及社科研究等人员;

⑶公务员10名,主要对象为省直机关公务员,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20%,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;

⑷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10名,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、党委书记、总经理、厂长,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(含三级)以上企业、省属企业下属二级(含二级)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,均视为企业负责人。 

二、评选条件

(一)省直单位模范集体评选条件:

1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;

2、组织机构健全,领导班子廉洁自律、作风民主,干部职工队伍素质高、作风过硬,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;

3、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,坚持自主创新和优化经济结构,坚持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,为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;

4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,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,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,近三年无人身伤亡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。

(二)省直单位模范职工评选条件:

1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,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
2、爱岗敬业,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,刻苦钻研业务,工作业绩优异;

3、工作作风优良,服务意识强,清正廉洁,有良好的群众基础,模范带头作用突出。

三、评选机构

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直工委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,下设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办公地点在省直工会(地址: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三办公楼214房,联系人:刘晓华、王盛,联系电话及传真:82219125,邮箱:tracywangsheng@163.com,网址:www.hndj.gov.cn,www.hnszgh.cn),负责日常工作。

四、评选表彰程序

本次评选表彰工作按照“自下而上,民主推荐,逐级审查”的方式进行,程序如下:

1.民主推荐。各申报单位在本单位职代会(或职工大会)民主推荐、党组(党委)审核后,于2010年5月25日前向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候选对象。

2.初审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,确定候选对象。

3.公示。通过有关媒体将初审名单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,广泛听取社会意见。

4.复审。公示无异议,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考察为合格者,正式确定为表彰对象,办理相关手续。

5.表彰。拟于2010年6月,召开省直单位模范集体和模范职工表彰大会,对获选对象进行表彰。

五、表彰奖励办法

评选表彰工作周期为3年一次。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省直单位模范集体称号,颁发奖牌和证书;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省直单位模范职工称号,颁发奖章和证书,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,其中10人记一等功一次,30人记二等功一次。

六、相关要求

1.严格评选程序。本次评选推荐工作以厅局、行业为单位进行,参评单位在三个荣誉项目中每项最多推荐一个候选对象。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,坚持群众路线,严格按照自下而上、民主推荐、逐级审查的原则,真正将品行优秀、业绩突出、表率作用强、群众公认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推荐上来。被推荐人选为公务员的,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,并征求纪检、监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(见附件3)。被推荐对象为企业(有法人资格)或企业负责人的,须征求所在地纪检、监察、工商、税务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、计划生育部门意见(见附件4)。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,严重污染环境,恶意拖欠职工工资,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,经查实一律不能参评。

2.严肃评选纪律。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、评选程序推荐或隐瞒身份、伪造事迹的单位和个人,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。对在评选推荐期间严重渎职、借机谋利等违法行为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3.严守工作要求。模范集体和模范职工申报对象,要分别填写统一制发的《湖南省直单位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》(附件1)或《湖南省直单位模范职工推荐审批表》(附件2),各一式三份,并书面上报简要事迹(500字以内)和详细事迹材料(3000字以内)各一式六份(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档),党组(党委)书面意见、职代会(职工大会)民主推荐意见各一份。推荐对象为公务员的须上报《公务员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》(附件3),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上报《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》(附件4)。省直单位模范职工推荐对象须另交6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。推荐表格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,不得在表内粘贴事迹材料。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务必于2010年5月25日前报送至省直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逾期视为放弃申报。有条件的单位,可提前收集整理好候选个人和单位的影像视频资料,为后期宣传工作做好准备。

附件:1、湖南省直单位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.doc

2、湖南省直单位模范职工推荐审批表.doc

3、公务员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.doc

4、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.doc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  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

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

 

  
责任编辑:自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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