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《党章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、部门党组(党委)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》、中组部《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〈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委工作的意见〉的通知》和省委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〉的实施办法》等文件精神的要求,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党建工作“最佳指导者”评选工作,使各单位党组(党委)书记更好地履行机关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,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健全省直机关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,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工作,省直工委对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评选表彰对象和名额
凡党组织关系由省直工委直接管理的省直机关和中央驻长单位(不含二、三级单位)党组(党委)主要负责人,均可申报。每年表彰的人数控制在省直单位总数的10%左右。
二、评选表彰条件
1.切实履行抓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, 带头抓机关党的建设, 大力支持机关党的工作, 切实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。
2.一般要求单位机关党委在党组(党委)主要负责人任期中曾被评为省直机关先进机关党委。
3.主持单位党组(党委)工作1年以上。
省直机关党建工作“最佳指导者”荣誉称号保持两年,两年后可再行申报。
三、评选表彰程序
按照坚持条件、严肃认真、实事求是、优中选优的原则,采取自查自评、组织考察和综合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。
1.自评申报。各单位党组(党委)主要负责人依据推荐评选条件,自愿申报。对照《申报省直机关党建工作“最佳指导者”履职情况自评表》,认真进行自我评价认定,填写《湖南省直机关党建工作“最佳指导者”申报审批表》 (各一式三份、A4纸版式,附电子版),并附先进事迹文字材料(1500-2000字),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两表和文字材料报省直工委办公室。
2.考察审批。工委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,具体工作由工委办公室负责。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,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核,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;对初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考察,确定候选对象;工委会对候选对象进行研究,确定表彰对象,并在“湖南机关党建网”和本单位进行公示。
3.表彰奖励。在年度省直机关党的工作会议上,对评选出来的机关党建工作“最佳指导者”进行表彰奖励。
评选表彰省直机关党建工作“最佳指导者”,是紧密结合当前机关党的工作实际、全面加强省直机关党建工作的成功做法,是省直机关建立健全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。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,实事求是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。通过评选表彰省直机关党建工作“最佳指导者”,使我省机关党建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,为构建和谐湖南、促进富民强省作出新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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